宿州市农技协联合会章程-宿州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章程内容摘要:

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宿州 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 宿州 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五)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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