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农业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不得分 10 自觉遵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10 每违反 1 条次扣 2 分 总计 100 19 宜春市农业局受理公民投诉、举报、控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农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 依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心设在政策法规科,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 、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农业行政执法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上级交办的诉我局行政执法的举报件; ,举报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转送; ; 、转送的举报件的督办; 、法规和规章; ;。 第四条 举 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 20 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农业行政执法举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内容、性质和责任进行分类。 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举报中心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举报中心在 3个工作日内落实承办处室和单位,分管副局长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签给有关处室办理;涉及面广、重要的投诉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需要立案的举报件,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并告知举报人。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中心要及时了解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并按照要求办理的时限督办。 立案查处案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决定。 直接受理的举报件,经办人写出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要写出办理结果报告,记录告知举报人时间及反馈意见,并将书面调查报告和举报信复印件交举报中心报送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机关 写出书面说明。 21。 举报件办结后,案件执法人员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交举报中心归档;立案查处的,按档案件卷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举报件办理时限: ,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落实承办单位。 凡是举报对象明确,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举报中心要在接到举报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件的受理情况。 ,应当在承办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完毕,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 3个月。 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 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 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应当在 30 日内办理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60 天,并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经办人应自接到举报中心转来复查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22 第七条 对于来访的举报人 ,接待人员应当有 2 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人签字。 第八条 负责举报、控告受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经办人员报送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 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经办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 和处理举报、控告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凡与举报、控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于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控告材料以及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宜春市农业局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实施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级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上级实施机关)对下级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上、下级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许可职权的农业事业单位。 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实施机关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上级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四条 上级实施机关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抽 样检查、抽点检查,或采取定期检查、定点检查或者定行业、定部门检查的方式,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上级实施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或者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随时监督检查下级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过程,也可以要求下级实施机关对某一类行政许可的工作情况作书面汇报,对下级实施机关实施 24 行政许可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上级实施机关对下级实施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级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严格执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的问题。 第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投诉或举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上级实施机关发现下级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依法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机关应予撤销;逾期不撤销的,由上级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上级实施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实施机关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实施机关。 被监督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或者规定限期届满 10 日内,书面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条 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追究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5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上级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其合法权益因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26 宜春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奖励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农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行为。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处罚,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败诉的; (三)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案件错办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造成危害的; 27 (五)其它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内容: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案件错办的,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 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案件错办的,追究案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与《江西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有冲突的,按《江西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28 附: 宜春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名称:宜春市农业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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