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乡村民宿发展协会组织章程内容摘要: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 理事長。 四 、 議決理事 、 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 聘免工作人員。 六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 報告及預算 、 決算。 七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 由理事互選之 ,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 內綜理督導會務 , 對外代表本會 , 並擔任會員大會 、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 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不能指定時 ,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 、 常務理事出缺時 ,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 下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 , 由監事互選之 , 監察日常事務 ,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 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 不能指定時 ,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 ,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 、 監事均為無給職 , 任期二年 , 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 , 以一次為限。 理事 、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 、 監事有 下 列情事之一者 , 應即解任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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