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内容摘要:

二、根据《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规定,应对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测量: (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 3)加层、扩建建筑; (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 6)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 三、根据《测绘资质分类标准》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要求,变形测量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应符合如下要求: ( 1)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承担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测 绘资质单位可承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10 万㎡以下并且高度在 100m 以下建筑的变形测量;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承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2 万㎡以下并且高度在 50m 以下建筑的变形测量。 ( 2)承担变形测量的单位要求配备 秒级精度以上全站仪( DJ05)和 SO5 级精度以上水准仪各不少于 1 台,并提供 DJ05 全站仪和 DS05 水准仪的有效检验证。 ( 3)承担变形测量的甲级测绘单位必须提供本项目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材料,承担变形测量的乙、丙级测绘单位必须提供本项目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证书材料。 ( 4)变形测量单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观测费用。 四、变形观测过程中,除按并建监字【 2020】 19 号文件执行外,还应形成以下资料: ( 1)项目技术设计书; ( 2)变形观测观测点平面布置图(所在区域 1/500 地形图布置图)及观测点的规格。 ( 3)阶段性观测报告,包括: ① 本次或 12 次观测结果,与前一次观测间的变形量, 本次观测后的累计变形量。 ② 主体阶段沉降观测汇总分析。 ③ 工程竣工沉降观测汇总分析。 ④ 提供各阶段观测结果,沉降曲线图。 ( 4)测量任务完成后,应提交下列质量报告: ① 变形观测技术设 计书或技术方案。 ② 带有高程基准点、起始点(太原市二等水准点)的分布图。 ③ 观测点统一在太原市规划部门使用的 1/500 地形图上进行布设(即:观测点分布图与 1/500 地形图套合)。 ④ 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图。 ⑤ 仪器检验及校正资料(复印件)。 ⑥ 平差计算、成果质量评定资料及成果表、成果图。 ⑦ 反应变形过程的图表。 ⑧ 变形观测报告书,内容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9•1•5 条的要求整理。 ( 5)、在工程申报竣工验收时提交我站一份变形观测报告书电子资料(格式为 *•DOC) 五、凡我市辖 区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工程变形测量。 未进行主体验收的在建工程,后续工程施工的变形测量应按本通知执行。 六、太原市质量监督站在日常工程监督中,将对工程变形测量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阶段性观测报告进行检查。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符合要求的变形观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二 0 一 0 年四月十四日 加强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00714 摘 要: 太原市要求各单位加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强化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验收;加强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确保沉降观测质量,消除建筑工程质量隐患。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按照 2020 年 7 月 3 日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在建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防止恶性质量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 20《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20 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强化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验收。 建筑工程地基处理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发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现场 施工。 复合地基施工完毕后,必须做承载力试验,试验的方法和数量必须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 2020 第 条的要求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 2020 的规定和要求,尤其应保证验收数量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承载力检验数量必须达到总桩数的 %,当检验数量按 %计算不足 3 根时,必须按 3根进行检验。 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做承载力的试验,试验的方法和数量必须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 2020 第 条的要求和《建筑桩基技术 规范》 JGJ9420《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20 规定和要求。 若试桩作为工程桩使用,试桩的结果作为桩基验收的依据必须要有设计单位及图审机构的书面认可意见。 复合地基、桩基承载力试验的桩位、数量、方法不符合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时,复合地基、桩基工程不得验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 条要求,对地基基础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和建设单位参加,质量监督站对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实施监督。 地基基础的质量验收程序及内容应 按照我站下发的《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 2020】 2 号及《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复合地基质量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 2020】 3 号文件执行。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二、加强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确保沉降观测质量,消除建筑工程质量隐患。 建筑沉降观测,必须符合《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20 的要求。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设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及沉降速率,沉降值应符合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要求。 沉降观测单位在实施沉降观测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建筑结构特点、地质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建筑沉降观测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按审批后的沉降观测方案进行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执行规范、标准。 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 4)测量 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 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 6)沉降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观测等级、沉降观测的频率及沉降观测预案措施。 7)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 8)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 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 沉降观测所使用的水准仪、标尺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标定证书。 沉降观测基准点的布设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20 第 、 条关于高程基准点的布设要求。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20 第 条关于沉降观测点的布设要求。 观测周期及观测时间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20 第 条的规定。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均应提交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结论性的分析结果。 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 沉降观测报告应按附表格式内容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 沉降观测记录。 建筑物沉降曲线图。 时间 — 荷载 — 沉降量曲线图。 凡没有沉降观测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工程验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 ○○九年七月九日 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关于印发《 德阳市 房屋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制度 》的通知 德建质安发 [2020]69 号 市区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 《德阳市 房屋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制度 》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德阳市房屋建筑及深基坑沉降变形观测制度; 二 OO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沉降观测 制度 通知 抄报 :马军副局长、刘超总工程师 抄送: 各县(市、区)质安站 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0 年 12 月 22 日印 附件: 德阳市 房屋建筑及深基坑工程 沉降变形观测制度 第一条 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应进行沉降变形的 建筑物、深基坑边坡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第二条 沉 降变形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 第三条 沉降观测应由有工程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 第四条 各科科长负责本科监督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的监督工作,在遇重大隐患情况及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分管站长和站长。 第五条 外地沉降变形观测单位入德时应到我单位备案登记,出示相应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观测方案等书面材料。 第六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检查时,应检查该工程的观测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观测记录,必要时应通过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了解观测单位的履职情况。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观测单位应将观测成果 报监督机构审查,并作为竣工验收条件审查依据。 第八条 各县(市、区)房屋建筑及深基坑工程变形观测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德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合建 [2020]134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 主体 工程、相邻 建(构)筑物、市政公用 设施 (道路、地下管线) 和 人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 我 市实际, 现 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本 文件 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 ≥ 5 米的基坑 ;或深度 5 米 ,但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将有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同主体工程 一并 发包 ,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可 择优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来承担;对不同时具备 三者资质的单位,提倡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三、 建设单位应当对深基坑相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作调查记录、摄影(拍照)、布设标志。 对相邻建(构)筑、市政道路等已出现裂缝、沉降等现象,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如遇 特殊 地下工程 设施 (人防、隧道等), 建设单位应 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系,并按照有关 工程设施管理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 四、 深基坑工程的周边 若 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 会同 相邻建设工程 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 及有关专家对 质量 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五、 建设单位 应依法发包,并监督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 各责任主体 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 建设 工程开工前 应依法办理设计文件审查 、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 施工许可等 相关 手续。 七、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 技术 交底。 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 基坑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 7m 的深基坑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7m 但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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