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内容摘要:

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第二十条 项目部 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一般 事故隐患由 项目部 监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 项目部 实施动态监控,督促 项目部 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 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整改完毕后要报 项目部 组织验收。 有关部门要在整改期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 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严重违约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 项目部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接到《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 施工队 和个人,由 项目部 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项目 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 项目部 公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 我项目部 施工 的施工队。 第三条 本 制度 所称事故,系指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等级分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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