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内容摘要:

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 50~ 100 元处罚。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 1 万元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 50~ 200 处罚。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 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 100~ 1000 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 1000~ 5000 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 50~ 500 元的扣款,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隐患整改 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安全培训不到位。 违章指挥。 不认真执行和落实 OH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条款。 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 40~ 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 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不认真执行 OH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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