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蒸汽供需合同内容摘要:

期和标准执行。 2. 4 计量费和热损费按月收取,乙方应在每月 之前按其蒸汽计量仪表显示的月用量或本合同约定用量向甲方付清上月费用。 付款采用: □ 乙方同意付款银行凭甲方签发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将款项划转甲方,手续费由乙方支付。 在此种方式 下,如乙方银行户名或开户帐号有变动的,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乙方按规定日期将支票送至甲方。 2. 5 乙方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延期一日,按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违约金加倍收取,迟延超过六十日的,甲方除有权继续追收欠费本金及违约金外,并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汽。 乙方延期支付本合同下的其他费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 3 条:供汽系统 3. 1 双方产权划分:甲乙双方供汽系统的产权划分以接口点为界,接口点以上管线和设施归属甲方,接口点及以下管线和 设施归属乙方。 3. 2 双方管理权限划分:甲乙双方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仪表以下的第一道截门,管理点及以上设施由甲方管理,管理点以下由乙方管理。 3. 3 用户的用汽设施,须经甲方确认是否符合与甲方蒸汽管网的对接条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供汽。 3. 4 乙方使用压力等于或低于 (表压 )时,需在计量系统后自做减压。 第 4 条:计量 4. 1 乙方为三班连续使用时,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乙方红线处并设计量小室; 5 乙方非连续使用时,计量装置应安装在甲方热交换站内。 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4. 2 甲方每月 25 日到乙方查表,乙方核对无误应在“用 户确认单”上签署确认。 如乙方对使用量有异议,需先按表数交费。 如经双方进步核查,确属甲方原因多收费的,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多收的费用及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 3 蒸汽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校验由国家认定资质的校验部门进行,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 4 乙方用汽期间,如遇校验计量仪表,则校验期间的月用汽量按校验之前的三个月的平均用汽量计算;如遇仪表损坏,则损坏期间的第一个月的月用汽量按损坏之前的三个月的平均用量计算,第一个月之后的月用汽量,按照损坏之前的年份的最高月用汽量计算。 4. 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蒸汽表 计量有误的 ,需向对方提供充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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