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事的报酬事项;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 对发行 公司 债券作出决定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 1修改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 (或盖章) 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 六 条 公 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和更换, 执行董事 对公司股东负责,执行董事可以兼任 公司 经理。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由股东重新 委派。 执 5 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 1) 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 2) 执行股东决 定 ; (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 经理 及其报酬事项 、 并根据 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 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部、技术部、经营部、财务部 等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设 总 经理一人, 总 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或解聘。 总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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