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 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 8 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 五 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 及 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 及 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 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 六 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 及 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 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 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 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 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 七 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 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9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 施工费。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八 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 机构 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 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 本办法规定及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 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 二 十 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依据《建设 工程安全 10 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 一 条 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没有提交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 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 二 十 二 条 建筑 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 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 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有效期五年。 11 附件 1: 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 包括: 对施工现场裸露 的场地和堆放的土 石 方采取覆盖、固化或 绿化 等措施 , 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对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 为避免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在 施工现场 出入口设置清洗沟或清洗设备等发生的人工、材料与设施摊销费用; 运输土 石 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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