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合同内容摘要:

定的其他机构。 第 6 条 项目的合作期限 合作期的确定 本项目合作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十三( 23)年,其中建设期三( 3)年,运营期二十( 20)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合作期的 延长 在项目合作期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请延长项目的合作期限(建设期或运营期)。 ( 1)不可抗力事件; (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 3)因土地征拆等原因导致的延期; ( 4)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 ( 1)项目合作期限届满; ( 2)项目提前终止。 第 7 条 项目公司设立 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PPP项目 14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 为 【 中选社 会资本名称 】 与 哈尔滨市城发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名称以 工商注册为准。 经营范围 负责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 一 包 PPP 项 目 合同 项下的投融资、建设 、 运营维护【含红线范围内主体工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迁移工程、交通导改、绿化、道路恢复工程、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 及 移交业务。 第三节前提条件 第 8 条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项目需要融资的,融资交割应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四十( 40)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 免); 乙方已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本合同由市政府审核并同意。 第 9 条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合同终止 如上述第 8条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因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随即终止。 提取保函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PPP项目 15 第四节项目的投融资 第 10 条 投融资方案 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 目全部建设成本的 20%,到位时间应满足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需要。 乙方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融资资金 ( 1)本项目融资资金约为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的 80%,由乙方自行筹集。 ( 2)项目融资资金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次到位。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增加的, 乙方 应相应按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和融资资金。 第 11 条 项目融资双方的责任 甲方的责任 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融资必要的 政府支持性文件,包括: ( 1)项目采用 PPP 模式实施的政府批复文件; ( 2)其他必要的政府支持性文件。 乙方的责任 ( 1)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 ; ( 2)乙方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企业融资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 不得将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 3)依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需求,分批落实融资资金按时到位,并负责偿还债务; ( 4)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 5) 乙方 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 设施资产。 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 权利限制 ,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PPP项目 16 式的处置; ( 6) 乙方 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 经甲方书面同意可 将其在 PPP 合同项下的权益(如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设置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 7)当项目融资有额外资金需求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再融资。 第 12 条 投融资管理 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本合同生效日之前 ,乙方己在当地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监督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扣除并代乙方支付,不足之处将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 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 、 农民工工资 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所用劳务队伍签订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 , 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并对此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 乙方应在每次项目资金到位后 30天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以便甲方确认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如期到位。 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 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 ( 2) 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 ( 3)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PPP项目 17 ( 4)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1)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 2) 在各季度第 1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3) 在每年 3月 1日之前提 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 6)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交专项报告以及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 资料。 第 13 条 融资交割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融资所需要的政府文件,融资交割应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 四十( 4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完成。 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 7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己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 理要求的证明交割己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融资交割应以不影响项目实施为原则。 第 14 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未能按 条款实现项目资金到位,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 履约 ,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若在甲方提出要求后 30 日内仍未完成,甲方有权终止本 合同。 若 乙方 未能在合同草签后四十( 40)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 7)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 提供完成融资交割的证明 ,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完成,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 有权提取履约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若在甲方提出要求后 30 日内仍未完成,甲方有权终止本 合同。 第五节项目前期工作 第 15 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PPP项目 18 甲方及相关部门应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前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 1) 甲方完成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地勘、设计及报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审查、监理及招标等并及时向乙方移交 相关 文件; ( 2) 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手续报批; ( 3) 项目管廊设施途经区域的各区政府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 ( 4) 完成树木移植工程。 对于本项目需由乙方支付的前期工 作费用,由甲方、乙方和服务单位共同签订服务合同(在项目投资人招标前,甲方或哈尔滨市城发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已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签订三方债权债务协议,其它各项监管权责不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服务单位支付费用。 结算时,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建设投资。 乙方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各项手续报批及征迁补偿费的支付。 第 16 条 甲方 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协助乙方办理各 项前期手续,协调审批工作; 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 17 条 前期工作监管 在乙方完成融资交割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一份前期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须按计划尽快完成除 条款确定的前期工作外的其他的工作内容; 乙方在每项前期工作任务完成后,须向甲方提交已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第 18 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若乙方未按照第 条款提交的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并征得甲方同意,或未按照计划完成第 条款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前期工作的内容,则甲方有权全额提取 建设期 履 约保函( 或乙方应缴纳违约金 元,¥ )。 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PPP项目 19 第六节项目用地 第 19 条 土地征拆 项目管廊设施途经区域的各区政府作为征拆主体,组织推进前期征拆摸底调查、测算征拆投资、办理征拆审批、土地灭籍及具体征拆工作。 征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由于项目征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地下地质结构不明,乙方应充分考虑此项风险,根据项目包中管廊所需用地的征拆情况,对具备进场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及时安排资金,做好资金调度,保证工程进度;对不具备进场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以甲方的进场通知为准,运营期 相应顺延,政府不予额外补偿。 在等待进场期间,乙方所发生的融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予任何补偿。 第 20 条 土地权属 项目合作期内,如本项目涉及土地利用,市政府确保乙方通过划拨方式享有与项目内容、功能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合同期满时,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 21 条 土地使用的限制 合作期内 土地 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和 /或本合同和 /或其他有关法 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 22 条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PPP项目 20 第七节项目的建设 第 23 条 建设要求 建设内容 乙方应自行承担由乙方负责的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 有建设工程: (1) 本项目需由乙方承担全部建设成本含 建设期利息、征迁费、主体工程费和设施配套费等,不包含项目可研编制费、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树木移植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施工图审查费等; (2)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3) 系统动迁 (管线迁移及回迁入廊) 项目按甲方审定内容及施工图组织实施; (4) 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1) 适用法律; 2) 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 ; 3)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 5)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 6)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 7)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如对社会公共或第三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限内消除影响或弥补损失,当乙方无法完成时,甲方可提取乙方的履约保函,金额由甲方限定; ( 8)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9)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 61 号)文件精神,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 10)本项目涉铁工程可委托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实施。 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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