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事业单位编制外用人。 四、具体处理办法 1.对“吃空饷”人员违规获得的各项工资待遇要予以追缴。 2.对违规办理进人手续的空挂人员要办理清退手续。 3.对离职、留职停薪、离岗创业、长期旷工、请假(出国、学习等)逾期 不归等仍保留编制(人事、档案关系)的人员,应当通知其返回,并根据过错程度和责任分担等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对不适宜给予解除人事关系处理的人员,要重新聘用(竞聘)或安排适当工作;鼓励这类人员办理辞职、辞聘手续,解除人事关系;对符合办理辞退、解聘条件的人员,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返回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处理的人员,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有关规定 办理辞退或解聘手续,解除人事关系。 对上述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衔接工作。 4.对单位隐瞒上述人员情况虚报(列 )冒领工资挪作它用的,要追回虚报(列)冒领的工资。 5.对已调整工作岗位,但未按规定办理核减编制、转移工资关系等手续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核减编制、转移工资关系。 6.对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人员待遇。 7.对辞职、辞退(解聘)人员要及时办理手续,解除人事关系。 8.对长期休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 1998〕 130 号)规定办理。 9.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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