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联惠农贷款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的种养大户、运输大户、多种经营大户按照最高 100 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财政贴息。 (三 )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藏、运输、加工的农业产业化企业按照最高 300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财政贴息。 第四章 贴息期限及贴息率 第十一条 财政贴息期限按照贷款期限执行,原则上 1 至 3 年,一般按 3年掌握,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周期性较长的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可放宽至 8年。 3年以内贷款期满后,原则上可再延长 2 年。 第十二条 农行“双联惠农贷款”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在贷款期限内 财政对贷款全程、全额贴息。 如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对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率 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规定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财政不予贴息。 对贷款户遇不可抗力的自 然灾害,收不回贷款本息的,根据农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贴息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对“双联农户贷”,由贷款户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推荐,镇财政所审核,镇 政府核查造册,由市 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审核后提交到 市 农行。 市农行按贷款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并会同 市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对审批发放的“双联农户贷”申请财政贴息,市财政、 市 农行初核后 上 报 州财政局 、 州 农行审核,州财政局 、 州农行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省农行复核。 第十五条 对“双联产业贷”,由贷款农业产业化企业向市农行、 市财政局提出 申请,双方联合实地考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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