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工艺守则内容摘要:

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 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 (三)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 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 按照 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 爆竹 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 弹箭 ,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 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 分,按照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20〕 300 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 位一体” 综合防突 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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