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工艺守则内容摘要:
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 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 (三)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 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 按照 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 爆竹 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 弹箭 ,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 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 分,按照 %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20〕 300 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 位一体” 综合防突 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工艺守则
相关推荐
否增加评审。 评审包括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目标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寻找需要改进的活动。 评审由总经理主持,质量管理部负责记录并保存记录。 评审输入 评审输入至少应包括: a)质量管理部通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情况; b)生产管理部通报工程施工管理情况; 18 c)市场开发部通报顾客反馈信息、处理结果及顾客满意度; d)针对压力管道安装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e)压力管道审查
保证 体系设置材料 和零部件 、 作业(工艺)、 焊接、热处理、质量检验、无损检测、理化、设备、计量九个质量控制系统,共 37 个控制环节、 73 个控制点,其中停点 2 个,分别为:焊接工艺评定、管道中间检查。 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和控制点的设置见“质量控制系统质量控制程序图”(附录B)和“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质量控制点一览表”(附录 C)。 Q/QM 03012020 ( Ⅰ ) 15
方案 4 p q2= (A+B+C) = (++) =P=4kN = 跨中最大弯距 M 中 MAX =+ = + =•M 支座最大弯距 M 支 MAX = = =•M 综上所述弯距值,取跨中最大值 M 中 =•M 进行截面验算: σ = M/W = 106/( 103) =≤ [σ ]=215Mpa (压型钢板标准强度取 215MPa) ( 3) 挠度 验算 根据荷载组合知 ,刚度验算时
生产环境随时保持流畅 ; 报表、图表查看。 下班前 , 上级指示及下属反应 的 问题应当日处理 ; 次日工作预作准备 ; 应保留思考时间(人员任用,工作指导,推动事项,改善工作) ; 下班前检 查 部门 内工作环境及安全事项(关门窗、电源) ; 查看当日工作目标达成情况。 第六章 安全、卫生制度 第一条 上班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防护工具,避免因防护不当造成伤害,违者记小过处分
控制相关文件的编制、修订工作 ; 、规范和标准及公司《质量手册》中相关管理规定 ; c. 编制设 备购置计划和年度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 ,确保压力管道施工 用 设备的完好性 和 安全性等符合规定的 要 求 ; e. 监督检查设 备 使用单位的 “ 三定制度 ” (定人、定机、定岗 ); f .监督检查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的实施,对操作者的违章行为,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主管领导报 告
点,相应地制定各种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二、 每个 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要列入该项目所涉及到高处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尽量采取地面作业,减少各种高处作业。 三、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范围较为广泛,如设置安全标志,张挂安全网,系挂安全带等各项安全专项措施。 为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在进行施工以前,由工程负责人和安全员逐级向有关人员作 6 好安全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