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第二十 条 董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总经理特别提议,可以 6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 董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董事记名表决。 董事会做出决议时,除本章程第十九条第(六)、(九)款所列事项可以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 资产 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 条 董事应当熟悉 资产 公司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遵守 资产 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 益,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规定,忠实履行职务。 资产 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 四 条 董事长 离任时, 需 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 条 董事会及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 )代表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承担所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 7 任。 (二 )未按规定向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经 理 对 资产 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 )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 发生 重大经济损失,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四 )董事会决策事项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参与并同意该项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五 )资产 公司有《公司法》第十章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董事本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所禁止的行为,给 资产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 十 六 条 资产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 十 七 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 资产 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8 (二 )主持 资产 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 )组织实施 资产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 )拟订 资产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和职责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五 )拟订 收入 分配 方案 和奖励方案。 (六 )拟订 资产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 )经董事长授权,代表 资产 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 (九 )提请董事会对董事会否决的决议进行复议。 (十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 十 八 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可视情况扩大到相关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及决定应当做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当做出书面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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