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书(与用工单位内容摘要:

条 乙方每月 日 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派遣人员劳动报酬, 不得克扣 或无故拖欠甲 方支付给 派遣人员 的劳动报酬。 第十 六 条 甲方应向 派遣人员 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 、社会保险 第十 七 条 乙 方 和派遣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派遣人员 负担的部分由 乙方 从 派遣人员 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 八 条 派遣人员 因工负伤 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 责任 及时救治、保障 派遣人员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等 相关待遇。 乙方 应按规定 5 为 派遣人员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派遣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 九 条 甲方 应 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 派遣人员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 二十 条 甲方 应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甲 方应 对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教育派遣人员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 一 条 甲方 应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派遣人员 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甲方 负责定期为 派遣人员 进行健康检查 ,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二十二 条 甲方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 派遣人员 人身安全的, 派遣人员 有权拒绝。 派遣人员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 甲方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 三 条 甲乙方共同负责教育 派遣人员 ,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 四 条 派遣人员 按约定在 甲 方工作期限届满, 甲 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 乙 方及 派遣人员 协商续延工作期限; 甲方 不留用的, 派遣人员 由 乙 方 负责履行相应 管理 职责。 第二十 五 条 一方 未 依 法 承担对 派遣人员 义务,致使 派遣人员 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 有责任一方 承担对 派遣人员 的义务, 另一方 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六 条 派遣人员 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或 严重 违反 甲 方依法制定的规章 制度 , 甲 方有权 将派遣人员 退回 乙方; 派遣人员 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甲 方需退回的,应 提前 35 日通知乙方,并 按照 《劳动合同法》 6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 七 条 派遣期限内 , 甲方 违反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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