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内容摘要:

注册资本应在五年内分期缴足,其中发起人第一期应认缴不低于注册资本 20%的资金。 五、各发起人缴付认缴出资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3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10 天内,将第一期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验资 发起人出资后,应聘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在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并向已缴付出资的合资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七、发起人的权利 (一)共同决定公司筹建、设立期间的事项; (二)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发起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四)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发起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八、发起人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从事公司筹备、设立、报批等各项工作,为公司的筹备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二)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缴纳出资,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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