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山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摘要:

合层高规定计算补偿,同时扣除房屋应占土地面积的补偿。 六、征地补偿标准按《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市府发〔 2020〕 32 号文件 )执行。 第十七条 停业停 产损失补偿 一、征收有合法房产手续的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如评估确定的价值中未含停业停产损失的,按房产手续中商业用房面积评估价值的 6%一次性计算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产手续中注明的面积乘以 10 元 /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一年半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二、住宅改为非住宅且符合本方案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按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用房面积货币补偿总额的 6%计付一次性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安置原则和方式 一、安置原则 根据本方案所确定的要求,征收中凡是认定给予安置的建筑物 ,其所有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交叉选择;任何一种安置方式都包含该房屋占地的土地补偿费用。 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主体房货币补偿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主体房补偿费和安置房补贴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货币化进行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主体房补偿标准 序号 房屋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小砖钢筋混凝土 平方米 1300 2 大小砖钢筋混凝土 平方米 1225 3 大砖钢筋混凝土 平方米 1150 4 老瓦房 平方米 1140 历史久远有一定木质结构的各种墙体 注:( 1)从外地购入老瓦房材料,重新搭建的瓦房不给予任何补偿。 老瓦房层高在 5 米(含 5 米)以上按一层半计算。 ( 2)二层(含二层)以上按 150元 /平方米减少补偿费用。 ( 3)被征收房屋建有地下室的,地下室不予安置,依照附属房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安置补贴费(含搬家搬运费) ( 1)对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在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安置补贴费,按 1000 元 /平方米计付; ( 2)对持有一证(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在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安置补贴费,按 800 元 /平方米计付; ( 3)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设的无法提供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本着“尊重历史、让利于民”的原则,经村(居、社区)、街道办事处认定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在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 200 元 /平方米安置补贴费; ( 4)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期间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给予安置补贴费。 (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安置 标准 ( 1)产权调换安置房以高层电梯安置房为标准,成本定价为 2600 元 /平方米。 被征收人主体房被征收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本方案主体房货币化补偿标准,在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基础上补足 2600 元 /平方米的差额后,方可按照主体房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安置。 其中, 2020年 1 月 1 日以后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房屋,不给予产权调换。 ( 2)计算标准 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被拆迁主体房面积进行安置,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主体房面积 10平方米。 当被征收主体房面积和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在正负 10 平方米之内时,双方按 2600 元 /平方米互补差价。 当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面积超过所选择的安置面积 10 平方米时,多于面积部分按方案中货币化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为保证安置房分配的公平,同一房顶的房屋分开丈量或同一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分开丈量,其选择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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