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内容摘要:

不超过 30 万元。 信用社对已评定的信用户及时按农户资信等级、授信额度在当地村委会张榜公示 35天,接受群众监督。 若有异议,由资信等级评定 5 小组会议进行复 审 和认 定。 四、提交审批,核发贷款证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提交, 由有权审批 人 在信贷管理系统上进行 审 批(即评 定 等级和授信额度属客户经理权限范围内的直接 审 批;属信用社主任权限内的,系统会 提示信用社主任审批。 对经审批通过的农户,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证核发登记簿》 , 并据此表登记核发贷款证。 操作要点: (一)提交审批要求 各 信用 社要对本社评级授信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并 利 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按权限管理,原则上 , 下一级提交的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上级审批时不能提高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可下调等级或降低授信额度,对不同意评级授信可提出正当理由否决,在审批时要认 真查看信贷管理系统各种应搜集信 息 是否齐全、真实等 , 存在问题的,可提出异议发回重审。 (二)加强 贷 款证管理 各 信用 社根据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情况,审查发放信用 户 贷款证。 农村信用社贷款证内容包括农 户基本情况、农户资信状况变动情况,每次的借款、还款、延期、付息 记录等;核发贷款证行社复查盖章,发证经办客户经理盖章、签字,发证日期,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信用户贷款证上必须有申请人的照片、预留印鉴及签 字。 农村信用社对贷款证的使用要及时告知持证人, 实行“一户一证” 管理,持证人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 户 ,提交有权人员审批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完善贷款证相关要素,确认无误后方可 6 核发。 客户经理对贷款证的开证、年检、 注 销、换证 、 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核发过程中,应坚持“七不”原则,即贷款证信息、与信贷管理系统信 息不一致的不发证, 信贷管理系统未开证的不发证 ,贷款证未预留户主印鉴的不发证,信用等级未经公示的不发证,领证手续不全的不发证, 旧贷款证未收回的不发新证,未经登记的不发证。 五、柜台办贷,实行阳光操作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 “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 ” 的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营业柜台应设立农户小额信贷专柜,审核、发放已评级授信 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当农户需要贷款时,可持户口本或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到发证营业机构直接办理,不再需要层层 审 核 审批。 操作要点: (一)柜台受理农户 贷 款 农户向柜员出示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柜员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农户信息和授信额度,核对借款人贷款证、有效身份证件、预留印鉴等,确保借款手续为户主本人办理,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填写制式借款申请书,柜员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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