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手册(最新整理by阿拉蕾)内容摘要:

计部报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属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审计部 第 11 页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手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1 号 ——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部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 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 不编制审计方案。 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 是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业务性质、 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 (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 (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 **审计部 第 12 页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手册 (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 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 (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 (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 (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十)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部 第 13 页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手册 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部主管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一条 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部主管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部主管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部主管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 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 续。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审计部 第 14 页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手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2 号 ──审计通知书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 **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 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主管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副总经理、运营总监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签发。 第四条 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部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人员名单; (六)审计部印章、主管签名及签发日期; (七)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 (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审计部 第 15 页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手册 (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 (四)其他要求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 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九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 202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审计部 第 16 页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手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3 号 ——审计证据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根据 **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审计部 第 17 页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手册 (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 、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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