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实验室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内蒙古医学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手段,学校各级领导和拥有大 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全面管好、用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单价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和国家科委审定的 23 种仪器设备,以及学校认为属于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校管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必须专管专用,严禁自成体系,各搞一套。 校内各单位需要使用时,代管单位必须积极支持,给予方便。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时,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 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等,经教务处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设备到货后,由教务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进口设备必须有单位领导、维修人员、管理人员、商检局、海关人员参加)共同拆箱、验收,并作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就和索赔手续,并写出验收报告。 第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领取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记录本,认真填写,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必须有专人管理 ,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响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过培训考核后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宜轻易变动。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出 15 厂资料,从购置到报废整个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等记录。 重新制作的缩微技术资料档案保存在学校档案室。 第九条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要有专人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以及各种标记都要粘贴 上墙。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要经单位领导和教务处批准,由专管人员携带,到借用单位进行测试。 借出交换都要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出、调入或赠送都要经过有关单位领导、教务处处长、主管校长、校长同意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专管人以外的本校或个人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能,可发给“操作证”,才准许单独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第十三条 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严禁带病工作,要定期做好检修、检定工作。 第四章 报损与报废 第十四条 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人员应立即报所在实验室主任、系领导和教务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承担经济责任,对隐瞒不报而造成更大损失者,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清单”,报教务处,经专家组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十六条 精度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作为一般仪器使用。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评比,管理好,保养好,重视设备功能开发或增收节支好,使用效益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16 内蒙古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经费 开支办法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的。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仪器设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三条 实验室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实验项目及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各专业实验大纲的规定,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既要考虑当前教学工作急需又要考虑今后的发展,逐步达到仪器设备水平现代化,规划须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对使用率、技术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反对盲目 求全求精,力求把财力、物力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如因审查不周,购置不当造成的损失,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五条 为节约仪器设备投资,充分发挥大型精密的现代化仪器设备的作用,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将在适当时机建立实验中心,以承担全校教学、科研的实验测试任务。 第六条 凡是学校实验中心能够解决的实验课题,一律不再批准各单位另行购置仪器设备。 17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开实验课的院、系、所、中心,必须于每年 12 月中旬提出与教学计划相适应的设备购置计划,经院长、系主任、所长、中心主任批准后 ,报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审核汇总上报,科研仪器计划也按上面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仪器设备经费,认真考虑教学实验需要情况,于三月份提出有关系年度仪器购置经费指标,经与财务处共同平衡并报请校长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各院、系、所、中心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分配指标,按照各实验室必备仪器的轻重缓急情况,编制本年度仪器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上报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科汇总;不提出购置计划者,所下达的指标以自动撤销处理。 第十条 仪器购置由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依照政府采 购法,会同使用单位及学校审计部门共同实施设备采购,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单位单独外出采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单独外出采购时,须逐级上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购置计划经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采购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大型、贵重仪器需经校系论证组仔细调研后方可采购。 贵重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必须变动时,采购人员必须请示教务处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改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采购人员或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仪器托运、提取等事宜均由购置单位的办公室或仪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 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有关的市场经济纪律,不得套购或进行黑市交易,如有违法乱纪行为须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验收制度,购进仪器是否完整,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及技术资料、说明书是否齐全等项,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规格不符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实验与设备管理科。 第 十五条 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购置,一律采用合同订货验货合格汇款的办法,原则上不准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办法,遇有短缺产品必须提前付款者,事先须经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同意后方可订货。 第十六条 合同订货时必须加盖“内蒙古医学院教学 设备合同专用章”方可有效。 18 严禁采购私用本系公章订货,对此,学校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实验管理科有权拒绝签字,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七条 仪器购置的财务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 1)清款手续,不得赊购或垫款,否则,经费开支有异议时,由经手人负完全责任。 ( 2)凡采购仪器设备一次使用经费五百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不准用现金支付。 ( 3)采购经费一律由银行汇兑,不准携带现金或使用差旅费在外采购。 ( 4)予支款报销时,应在原始凭证背面由经手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及实验与设备管理科负责人签名盖章,办好固定资产 入库手续,填好仪器设备管理卡片后方能报销。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校实行两级管理。 第十九条 校级管理由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科负责,凡单价八百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规定为学校固定资产,由实验与设备管理科统一掌握,单价二百元至八百元的仪器设备,作为校级低值耐用品管理,二百元以下,由使用单位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院、系、所、中心级管理由仪器室或仪器保管员负责,具体负责管理用于本单位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其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实验与教学管理科的指导和检查。 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拨各系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应按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化,做好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的登记工作,掌握动态统计,经常保持帐、卡相符与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全校设备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实行设备名称卡片法,卡片一式三份,实验与设备管理科、财务处、实验室各一份;院、系、所、中心实行分类明细帐法,实验室分类明细帐与卡片相结合法。 使用卡采取一物一卡,由实验室掌管,仪器设备分类明细帐按照统一规定格式设置。 第二十三条 应 经常对教师、学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思想教育,树立高度责任 19 心,使用仪器设备要按章办事,精心爱护。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操作前,教师或实验员应讲清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予以具体指导,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如发现有违反操作规程者,应立即制止其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贵重、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应指定有使用经验的教师负责并指导使用,其他人员须经技术考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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