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 (一) 未按照 规定 进行信用调查,未建立起客户档案的; (二) 未按照 公司 业务 规定订立合同的 或者超越规定权限订立合同的; (三)赊销客户未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担保书(协议)的 ; ( 四 ) 违法 公司 及 公司 的指导价格, 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 五 ) 未按照 公司 赊销管理规定, 擅自提供赊销 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六)跨区域销售或者窜货的,形成损失一律追究责任; ( 七 )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应收帐款业务凭证 丢失、损毁 致使损失发生的; ( 八 )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 九 )未按照 公司 及 公司 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 六 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 公司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 十七 条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 十八 条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 十九 条 因 公司 及所属 分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分公司 注销应当对形成的各项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注销时,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管理且未进行债权转移的部分 ,一律视为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 一 条 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 公司 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