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1(不设股东会)内容摘要:

做出决议; (7)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有关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 一 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使下列职权: (1) 主 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 二 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 职工代表 选举产生 , 任期每届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 公司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得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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