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基金-出资人协议内容摘要:

一年,本公司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 【 】 有限公司之出资人协议 7 增资手续的; ( 2)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本公司账户一年以上,本公司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本公司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本公司未按照本章程约定投资的;( 5)基金管理人本身或其管理团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 各方出资人一致同意, 国投高科与 xxx 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 行 “同进同出 ”的原则,即:国投高科与 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共同投资本公司,当 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对本公司投资时(不论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国投高科亦将采取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退出对本公司的投资。 国投高科 不对 因 xxx公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退出而导致其退出对本公司 投资 的行为 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股东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国投高科上述退出投资的权利。 第五章 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司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如下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2)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 3 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3)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公司成立后与 基金管理人 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委托 基金管理人 对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进行管理。 同时公司通过 《委托管理协议》委托 基金管理人 全权对公司的投资进行管理, 基金管理人 行使对投资的经营管理权,执行经营事务 ,作为公司股权投资之对外代表。 基金管理人 将在其内部专门设立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 其成员由公司董事会推 【 】 有限公司之出资人协议 8 荐,基金管理人决定。 国投高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不占有席位,但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相关投资事项作出的任何决议进行合规性审查, 并有权在其认为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否决该等议案,被国投高科否决的该等投资或退出议案乙方不得施行。 国投高科在收到投资议案后七( 7) 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的投资管理 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的 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投资进度、投资限制、投资和业务禁止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聘请符合 法定条件的基金 托管人 并与其签署 《资金保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 将 按照《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以 “收支两条线 ”为原则受托保管 公司 财产,为 公司 投资运作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同时按约定的流程和规范对 公司 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于 审议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聘请及解聘 基金管理人 事项 的议案 ,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涉及 其他事项 的议案 须经代表 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 由 【】 名董事组成,董事人选由各股东推荐确定。 其中,国投高科推荐 1 名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但对于涉及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事项,须除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 1 名监事,由 股东共同 提名一名监事候选人,经过股东会选举后产生。 【 】 有限公司之出资人协议。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