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比,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乡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由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乡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利用广播、板报和乡域网等;(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乡性的宣传贯彻动员大会;(三)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专项培训;(四)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法制宣传员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乡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到乡主要领导。 第二十八条 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作为全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乡范围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二)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取的人员应进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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