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三)其他需要 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个会员代表都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章 执委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以及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热心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二十四条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三)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四)监督执行协会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供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奖惩办法等; (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六)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工程经营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负责协调协会内外的公共关系; (八)负责调解、处理供水中发生的水事纠纷; (九)其它应由执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委员 4 名,共 6人组成。 执委会成员通过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换届领导小组在用水户中广泛考察的基础上,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审查确定后由选举领导小组向代表大会建议。 主任实行等额选举,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并报水务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执委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工作,执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主任或其它委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每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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