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代理保密协议内容摘要:

应承担连带责任。 5. 例外情况: 接收方 保密和不使用的 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 1 有书面材料证明, 透露方 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 接收方 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 接收方 之外的他方公开; 有书面材料证明, 接收方 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如果 接收方 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 接收方 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 序)的要求而发生的, 接收方 应当是先尽快通知 透露方 ,同时, 接收方 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 透露方 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6. 专有信息的交回: 当 透露方 以书面形式要求 接收方 交回专有信息时, 接收方 应当立即交 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 没有 透露方 的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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