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样本内容摘要:

股东的合并文件、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或法院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的继受人,并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继受人行使股东权利。 继承人、继受人应对原股东未缴足的出资额承担缴付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 五 章 董事会、监事及经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主要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 (三)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六)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公司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 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 [股东一 ]委派 名, [股东二 ]委派 名。 [注:若有其他股东,依此类推。 ] 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也可由委派方在任期内撤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由外方 [股东一 ] 6 委派、副董事长由中方 [股东二 ]委派(或:董事长由中方 [股东一 ]委派、副董事长由外方 [股东二 ]委派)。 股东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 对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公司董事可以书面形式或电讯、电子通信方式作出决议。 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议文件上签名。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代表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 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 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 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 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 改;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注:或二名 ],由股东 委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或撤换。 董事及总经理(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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