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doc内容摘要:

5. 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不得处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 6. 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7.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被暂停或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8.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一般业务规则 第六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是甲方 股票质押 式 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交易申报 、登记结算以及其它与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有关的事 项。 其中质权人登记为乙方。 12 第七条 甲方进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前,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规模、账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八条 小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股流通股 以及其它经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九条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购 回期限最长不超过一 年。 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 中予以明确。 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 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基金的日期。 第十条 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交易时间沪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深市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11:30,13:00 至 15:30。 第十一条 利息采用利随本清的方式在购回交易时 直接于甲方资金账户内扣收。 应收利息 =初始交易金额 利率 247。 100247。 360实际购回天数 利率:指每百元年收益。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 标的证券 为深市证券的, 可 通过一笔购回交易指令将初始交易(包括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一并购回。 第十三条 甲方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若以其任职或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交易的,待购回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买入该股票。 13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 范围、标的证券质押率、利率、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最低值 等。 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利率、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最低值 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十五条 进行每笔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前,甲乙双方应当 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 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 交易协议包含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本 次交易 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 金额、购回利率、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及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融资用途 等。 第十六 条 进行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补充质押 时,甲方账户内证券或资金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甲方 按照交易协议中确定的交易要素 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如柜台、网上交易终端、 移动终端等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乙方 有权实时冻结甲方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或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交易申报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其中,对于深市标的证券,进行交易申报后,不得撤单。 第六章 购 回期限 第十七 条 小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初始交易时,客户可选择随借随还或固定期限两种模式,随借随还最长期限不超过 182 天。 上述两种模式甲方均不得延期购回,其中 固定期限模式下甲方不得 提前购回。 14 第十八 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 日提前购回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一 ) 根据清算结果甲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二 ) 标的证券或甲方账户及账户内其它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 ) 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 ST、暂停或终止上市,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四 ) 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五 ) 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协议书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六 ) 甲方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七 ) 甲方违背资金使用承诺; (八 )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情形发生或发现的下一交易日,甲方账户内应有足额资金, 并 进行购回交易申报。 第十 九 条 甲方提前购回或 逾 期购回的,按实际购回期限计算购回 交易金额。 提前 购回交易金额的计算公式: 提前 购回交易金额 = 初始交易金额 + 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 = 初始交易金额利率 247。 100247。 360实际天数 逾期购回交易金额的计算公式: 15 逾期购回交易金额 = 初始交易金额 + 应付利息 + 违约金 金额 应付利息计算与上同, 违约金金额= 初始 交易金额 %逾期天数 上述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第七章 结 算 第二十 条 乙方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 均不得将沪市质押标的证券或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深市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全额逐笔清算,并于当日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资金交收、证券质押、解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初始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收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 相关费用, 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 对于购回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付金额 =购回交易金额 +相关费用, 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T 日初始交易完成且资金交收、证券质押登记成功的,甲方所得资金于 T+ 1 日 根据小额股票质押产品定义 可用可取 或只可用不可取 ; T+N日购回交易完成且资金交收成功的,相应证券解除质押。 第八章 权益处理 第二十四 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乙方于权益登记日日终调整相应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及质押资产总值,并根据 16 调整后的数值计算相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 (一) 中国结算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保管。 购回交易日日终、甲方或乙方申请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解除质押登记并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二) 深市标的证券的送股、转增股份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乙方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 第二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甲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其中,深市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乙方于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甲方交易单元,由甲方于权益登记日后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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