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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侵权外,其余的情形商标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需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或误导才可,其理论依据即是传统的混淆理论。 而在当今山寨文化横行的时代,此混淆理论还能否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对被仿的驰名商标能否予以合理地保护呢 ?笔者认为,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何为混淆理论 为确保消费者将商品与其生产者正确联系在一起,而不致发生混淆误认,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评判 标准,制止 “ 混淆的可能 ” ,这便是传统的混淆理论。 混淆理论是一种从商标原始的指引功能角度对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的理论。 原始意义上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是为了将一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 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可能够构成商标。 这样可 以帮助商标所有人推销其商品或服务,并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服务中做出选择。 如果商标近似并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亦类似则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相关公众也无从知悉商品的来源,无法对其建立信任。 传统混淆理论认为,商标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而消费者的这种误认又最终导致了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这正是商标权人极力主张打假的原因所在。 具体说来,混淆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混淆或者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分辨或者混同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 一种是间接混淆或者广义的混淆 ,即消费者很清楚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企业直接生产,但却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或者商品化关系,总之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但实际上不存在该种关系。 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在有关混淆问题的规定中只涉及到对直接混淆的规制,即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确保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正确联系起来而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 传统混淆理论可以说是一切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首先也是建立在这 个理论基础之上的。 我国《商标法》也规定禁止他人通过各种方式混淆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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