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流程图内容摘要:

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 21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 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处 1 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罚款; 22 拒不改正的,处 10万元罚款。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擅离职守;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私下接触投标人;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 1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23 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处 3 万元罚款。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10‰的罚款。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逾期未改正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10‰的罚款。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10‰的罚款。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 25 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分包人再次转让、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罚款;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26 执行标准 责令整改,给与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 1 年内从事招标业务;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执行标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在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二十九)《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7 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 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1 万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 3 万元罚款。 (三十)《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 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处 1 万元罚款; 28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 3 万元罚款。 (三十一)《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由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罚款。 三、建设工程管理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执行标准 29 现场作业人员或者特殊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工地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执行标准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 ( 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1 ( 3)情节严重的,处三万至五万元罚款。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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