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沉降观测方案内容摘要:

水准仪 2 台 , 2m 铟钢尺光学测微法往返观测各一次。 首次观测成果是计算沉降量的起始值,在水准点埋设不少于 15 天后进行第一次观测,首次要进行两次观测,两次观测高程之差在允许范围内(177。 )时,取其平均值做为初始观测结果,否则需重新测量。 观测点与基准点组成附合或闭合水准路线,原则上按与监控网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要求施测,不同之 处是; ①受场地条件限制,固定设置镜站和立尺点在实施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不做十分严格的要求,只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 ②前后视距差和前后视距累积差亦不做十分严格的要求,但应尽可能前后视降观测方案 4 距大致相等,以减小前后视距差不等的影响,保证成果质量。 监控网 零周期观测两次,一年内每六个月检测一次,一年后每 12 个月检测一次,工程结束时进行最后一次检测。 检测测段高差与零周期已测测段高差之差不大于 N mm (N 为测站数 )时,后续观测点观测计算时 仍采用原观测成果做为基准值,否则经技术分析后,或改变观测路线,起用没有变化的基准点成果,或起用新的基准点观测成果。 必要时(即当对变形测量成果发生怀疑时)报建设方后随时进行检测。 在建筑物施工阶段,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和加荷情况而定。 每加高 5层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每隔 2~ 3 个月观测一次;在 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不均匀沉降或发现建筑物有裂缝时,在征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同意时立即进行逐日或 23 日一次的连续观测;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由沉降量与时 间关系曲 线判定。 根 据规范要 求当最 后 100 天的沉降 速率小 于。 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 除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 34 次,第二年观测 23 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 1次,直至稳定为止。 5 沉降观测精度 降观测方案 5 使用水准仪、水准标尺在项目开始前和结束后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定期检验。 当观测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校正。 检验和校正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GB12898的规定执行。 检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 i 角不得大于 15 秒,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线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金标尺不应大于。 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 不得在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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