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莲艺术团舞蹈队章程内容摘要:

账目一次。 三、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凡自愿参加舞蹈队人员负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队员对舞蹈队的事项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可通过总监理提交队委会或全体队员大会讨论。 若一旦形成决议,则须保留个人意见,执行决议。 队员之间应做到,互相尊重、团结互助、和睦相处。 为舞蹈队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队员因身体不适,应尽量早些告知队委会,有权自行停止训排练,并服从队委会调整安排。 为安全起见,一般遇大风、雨、雪、雾天气排练自动暂停,特殊情况下另行安排。 4 每名入队者需要填写队员登记表。 新队员在填表后,由业务组通知考核时间。 考试合格后,由业务组通知其交纳50 元入队费,成为正式队员。 每名 队员每年交 20 元活动费。 原则上每周活动三次。 周一、三、五下午。 严格考勤制度,有事提前请假。 三次无故不请假,视为自动退出。 队员平时要注重自身基本功的训练。 在排练具体节目中,要做到努力学习刻苦训练,要有尊重自己和他人并对集体负责的意识,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舞蹈队采取节目负责人制。 队员要服从节目负责人的指挥和业务组的安排、指导和考核,保证良好的排练秩序,提高排练效率。 服装、道具是舞蹈队集体财产。 队员必须遵守服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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