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创业指导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内容摘要:

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由管委 1 名领导担仸,理事 4 人,由经发、科技、财政、投资促进部门各派 1 名负责人担仸,监察部门派 1 名负责人全过程 参与监督。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银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 等。 理事会可从引导基金年度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转经费,用于支付咨询评估费等费用。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经发局,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 成立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机构 ” ),基金管理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 主要负责合作创业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合作方案初审、注资组建、运行与风险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栺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同时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运 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投资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和理事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共 11 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家 6 人。 下设产业专家评审组,负责跟进投资产业项目独立评审;创业投资机构专家评审组,负责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方案独立评审。 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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