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董事会决策事项须经应到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重点研究贯彻落实出资人代表、公司董事会决定事项的具体措施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事项。 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总经理等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经理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经应到经理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7 第十条 第三章第五条中(二)、(三)、(五)、(八)、(九)涉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严格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由经理班子、董事会 提出工作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出资人代表决定,其中涉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等事项应事前听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第三章第五条中(二)、(四)(五)、(六)涉及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听,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经理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水利部、集团公司出资人代表决定,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程序予以聘免;集团公司 董事、监事调整由集团公司出资人代表委派,其中职工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第三章第八条中(一)、(二)、(三)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根据公司经理班子、董事会议定事项予以审批,其中金额在 100万元 50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第三章第八条中(四)、(五)、(六)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由集团公司经理班子决策后实施,其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实施。 8 第五章 决策 程序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同时应加强沟通和磋商,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开展调查论证,组织专业委员会、法律顾问、专家咨询或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前,应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二)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重 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确定人选(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领导提名、公开竞聘或其他形式),做好组织考察、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等决策前准备工作。 重要人事任免中须报告的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分别由集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班子成员、责任部门(单位)按照会议召开程序提出,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为议题。 9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事项均应提交会议材料,由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准备相关议题材料,必要时,可通 过专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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