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政务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内容摘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3对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试验、生产及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对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 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3对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对 未按照国 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22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3对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对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23 款 ”。 对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4对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对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24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对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 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25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4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 4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4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27 的 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 、 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50、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5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28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 5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9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5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5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阳光政务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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