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1 次; (二) 信用社负责人每月 对 安全 巡查 (检查)不得少于 2 次 ,每月查岗不少 得 于 1 次。 8 (三) 县 联社 安全 保卫部门 每年现场检查 不得少于 4次 , 每月通过运程监控或 电话 对营业网点 查 岗 不 得 少于 1次 ,重大节日必须进行检查。 (四) 检查 ( 巡查 ) 的时间,路线部位及 检查(巡查) 中发现的问题应记在巡查记录上。 (五) 信用社 及营业网点 巡查(检查) 时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保卫 部门 和有关领导。 网点 值班守库制度 (一)必须坚持 24 小时双人值班守库制度,值守人员要严守金库秘密,不得泄露金库值班守卫情况。 (二)守库人员上岗前要检查库区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电视监控、报警器、通讯和消防器材的技术状况是否正常。 (三)守库人员要准时到岗,严禁擅离职守或 找人替岗,更不得空岗;值班守库期间,不得接待和留宿外人,不得酗酒,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金库与保险柜钥匙要实行双人分开保管,守库人员不得接触金库与保险柜钥匙。 (五)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和公安部门的安全保卫检查,在确认有本单位领导或安全保卫部人员的陪同下,经查验“三证”无误后,方可接受安全检查,但夜间不得接受查库检查。 (六)守库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七)严格值班守库登记制度,值班守库结束前,按照值班守库登记簿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八)严格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时,认真核对登记的内容,检查各种器械、设施是否完整、完好,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9 (九)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守库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置,确保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十)守库人员必须熟知公安机关报警电话号码、火警号码、有关领导电话号码和联防单位电话号码。 网点间隙期间值班制度 (一)为加 营业网点营业与守库间隙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信用社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防范各类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辖内网点在中午非营业时 间和留有业务库的网点在守库人员未上岗之前,必须安排至少一名同志作间隙值班。 (三)午间营业的网点禁止单人操作办理业务。 午间非营业时,必须按晚间守库要求管理门窗。 (四)间隙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办理交、接班登记手续,详细登记交、接班时间、交、接班人和值班情况,明确岗位责任。 (五)间隙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本网点安全与日常管理、来电受理,遇有投诉和其他意外情况要及时向信用社社主任报告。 (六)间隙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用电话聊天或进行娱乐点播,不准启动他人电脑进行网页浏览和游戏操作,不准翻阅他人和单位资料信息。 (七)间隙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擅自操作他人电脑造成资料丢失、病毒感染、部件损坏的; 用电话聊天或点播造成长时间占线和发生费用的; 违规接受检查的; 酗酒上岗或中途、提前离岗的; 玩忽职守、疏于防范造成事故的; 10 工作或投诉来电未及时受理或未通知、转告他人和报告信用社主任的。 枪支弹药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枪支子弹的保管必须符合使用方便、管理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火、防盗窃。 二、枪支弹药保管应使用枪弹分存、专用枪柜、双人管理办法。 三、枪柜正钥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保管,备用钥匙由分管领导妥善保管,必须启用时,要经过批准并由两人以上同时启封,参与启封钥匙的人、批准人要签名登记并记录启用的原因、时间。 四、正、副钥匙的移交或临时交接,要逐次办理交接手续,记录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交接时间等事项。 五、业务用枪枪柜可存放于守库室。 枪柜要全天有人看守。 守库室要配备报警器材及通讯工具。 六、枪支的领用、归还,使用统一格式的《守押枪支弹药出入柜登记簿》并装订成册;要逐次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检查枪支完好状况及子弹数量。 《登记表》每册使用完后应归档作长期保存,以备查考。 七、建立枪支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枪支档案由安全保卫部门建立,报省联社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八、执行任务时确需鸣枪的,要及时汇报并如实记录鸣枪理由及消耗子弹的数量。 子弹耗用后由安全保卫部门按程序批准补充。 九、枪支的擦拭保养,使用统一格式的《枪支、弹药保养登记表》,采用“一枪一表(册)”的登记方法进行登记。 日常保养、定时保养、换季保养都要及时登记,登记表册的保存期从最后一次保养日起两年以上,以备查考。 十、枪支 非使用时的保管要求:枪支在非使用时可戴上枪口 11 帽,严禁用布或纸堵塞枪口,枪的标尺面朝外,放回击锤,关掉保险,稳固地放置在枪柜固定位置上。 附件工具、枪证随枪保管。 空弹匣装在枪上,枪仓内不装实弹,装有实 弹的弹夹、匣,不得装在枪上。 十一、枪支的换发。 按照公安部、人总行《关于银行系统换装防暴枪工作的通知》(公治〔 1999〕 1389号)要求,守库、押运一律使用防暴枪支和弹药; 十二、枪支的封存 (一)单位暂时多余的枪支,由本单位集中封存,专柜妥善保管,并报省联社备案; (二)封存的枪支要涂黄油保管,每年检查一次; (三)本单位封存枪支的启用,须经省联社批准。 十三、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任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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