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内容摘要:

、销售的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 (一 )项、第 (二 )项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 (二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 (二 )无执行标准的;” 三十七、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 (三 )项、第 (四 )项、第 (五 )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 (三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 (三 )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三十八、应当标明而未标明商品的主要成份和含量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4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 本条例第七条第 (三 )项、第 (四 )项、第 (五 )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 (四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 (四 )应当标明而未标明商品的主要成份和含量的;” 三十九、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 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 (三 )项、第 (四 )项、第 (五 )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 (五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 (五 )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四十、为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 (一 )项、第 (二 )项、第 (四 )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 (三 )项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 (五 )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 (六 )项规定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假冒商品标识、包装物和专门用于制造假冒商品标识、包装物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以及半成品,处以假冒商品标识、包装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 15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 : (一 )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或者提供仓储、保管和运输等服务的; (二 )传授、提供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技术和方法的; (三 )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 方式提供广告服务的; (四 )提供票据、帐号、代签合同,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 )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会场的; (六 )制作、销售、提供标识、包装、装潢或者其生产工具的; (七 )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的其他行为。 ” 四十一、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干扰依法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四十二、将禁用原料用于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七条“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对工业下脚料实行分类管理。 不得将属于禁用原料的工 业下脚料用于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十三、销售从医疗卫生单位、殡葬机构、传染病疫区回收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 16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严禁销售从医疗卫生单位、殡葬机构、传染病疫区回收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 严禁销售国外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十四、销售国外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严禁销售从医疗卫生单位、殡葬机构、传染病疫区回收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 严禁销售国外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四十五、用废旧纤维制品加工再生纤维状物质,或销售再生纤维状物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 17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以及殡葬机构处理的、传染病疫区处理的、国外的废旧服装或者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加工再生纤维状物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上款规定的再生纤维状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十六、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产品标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八条“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对用于销售的工业下脚料必须进行包装,并按下列要求标注标识: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内容; (二) 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有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的,包装上须注明“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警示语。 ”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对用于销售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标识,并明示以下内容: (一)废旧服装、废旧纤维制品的警示标志; (二)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18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以外的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销 售的单位应当保证加工或销售的再生纤维状物质有包装,并在包装物上标明以下内容: (一)加工者的名称、地址、加工日期; (二)产品名称、原料来源、成分和含量、单位包装重量; (三)执行标准编号、批号、包(件)号; (四)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四十七、销售废旧絮用纤维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所销售废旧絮用纤维制品不符合絮用纤维制品国家标准要求,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不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销售的废旧絮用纤维制品,必须符合絮用纤维制品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19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 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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