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摘要: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或 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5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 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经营方针和经 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 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16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 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交易事项达到或者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17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或者拟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1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1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18 篇三:子公司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母子公司运作,落实出资者的权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母公司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重大投资计划; (三)公司增减资本,发行股本、债券; (四)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公司资产、产权转 让; (六)为其它企业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七)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公司经理兼任其它单位负责人; (十)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母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在资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母公司报告、备案。 19 (一)改变主营业务; (二)租赁、承包本公司外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三)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 5 万元以下的; (四)内部重大结构调整、机构设置、人事任命、资产重组等; (五)公司章程规定 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实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书应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对外投资、参股、租赁、承包等报告书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收到报告后,一般应于一周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答复的,应及时通告报告单位。 第八条: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企业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报详细资料。 第九条:子公司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 ,企业管理部应予以 保密。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子公司履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可以给予监督和警告;对报告虚假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管部 20 门按权限提请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1 农村 1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 条 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 11 农村 1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 ,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 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 21 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 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 项时,应在事发之日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 24个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更; (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更; (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 (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更; (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 (八)金融从业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 ; (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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