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证券交易全书讲义复习总结内容摘要:

:将旧教材中第二节 “ 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 编入了新教材的第三章 “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 中,原第五节 “ 特别交易规定和交易事项 ” 以及第六节 “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 编入了新教材的第四章 “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 中。 同时新教材将旧教材第八章的第八节内容编入了本章第五节 “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 ” ,将旧教材中知识点 “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 独立成本章第二节。 通过对本章的结构调整我们可以看出,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与其业务范围。 : ( 1)细化了 “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 这部分内容,明确了经纪关系建立的流程,新增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操作流程 ( 2)在 “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 ” 一节中,细化了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资金清算与交收的具体流程,此处内容可能成为一个新的考点 ( 3)第七节 “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 中,将旧教材的 “ 法律风险 ” 改为了 “ 合规风险 ” ,并且增加了很多违反各类风险的情形,这是重要考点。 第 12 页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主要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特点、证券经纪商的 作用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经纪即中介的意思,简而言之就是受客委托,代客买卖) 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 证券公司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重要考点)。 在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目前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有关业务。 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对象。 ,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 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 ( 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 2)提供信息服务。 证券经纪商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 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等。 【例 1 判断题】证券经纪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 ) [答疑编号 911020201] 【答案】错。 应该是:委托代理关系。 【例 2 单选题】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经营机构的收入来自( )。 [答疑编号 911020202] 【答案】 A 【例 3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证券经纪商应发挥的作用的是( )。 券买卖的媒介 [答疑编号 911020203] 【答案】 D。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 意愿。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即使是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不变更委托人的指令,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第 13 页 【例 4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特点的是( )。 [答疑编号 911020204] 【答案】 D 【例 5 判断题】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向任何人泄露。 ( ) [答疑编号 911020205] 【答案】错 【例 6 多选题】关于证券经纪业务,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 ,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 ,自行改变委托人的委托价格 ,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疑编号 911020206] 【答案】 BD 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主要考点: 2.《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重要考点) (重要考点)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把握确立的步骤 (一)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风险揭示书》告知客户的从事证券投资风险种类: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1.《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 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甲乙方声明承诺见教材 30 页 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甲方保证在其与乙委托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 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 第 14 页 存管;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 有必须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我国《证券法》规定: “ 证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 设立账户 ”。 根据此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还需要在证券公司的合作存管银行中指定一家作为其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并与其指定的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三)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 “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 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券交易资金支取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 实名制 ”。 ,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客户需提交文件:身份证明、证券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等 总结: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重要考点) (一)发展历程 银证转账: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的转账。 客户现金存取:银行储蓄账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将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券商是会计、银行是出纳。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 2020 年全面实施。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的变化 ,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显变动及余额。 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 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 “ 管理账户 ” 为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 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用 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三、 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重要考点)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 15 页 ,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如果受托人没有 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 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 5)寻求司法保护权。 (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 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的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 5)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 6)接受交易结果。 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主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 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传达受托人;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 托内容代理买卖;撤销委托的,应停止执行原委托。 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内容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就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办理交割清算。 (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二)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的权利。 主要有: (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 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 1) 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指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 2)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 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 ( 4) 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证券经纪商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有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 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须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立。 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人所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 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 如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电脑主机。 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立的委托, 证券经纪商应退还其交纳的资金或证券。 买卖成立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立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第 16 页 (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漏。 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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