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服务站各种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机构内有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服务机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下一级服务机构执业,有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本服务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应将医师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二、处方须以蓝黑色墨水笔、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中文与拉丁文不能混写。 字迹要清楚,如有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签名。 急症用药,应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要求药房优先调配。 三、处方各项内容应填写完全,包括:单位、科别、床号、住站(所)号、服务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日期,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剂量)、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配方人签名,复核发药人签名,药价。 处方应写明服务对象实足“岁”或“月”。 四、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新版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计划生育用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口服药品与外用药品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种药品。 五、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六、有关毒麻精神药处方,按照国家有关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七、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八、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九、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十、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站长、业务副站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十一、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性或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备案后由分管副站长批准销毁。 医 嘱 制 度 一、医嘱分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凡是一次性执行的医嘱为临时医嘱,需连续性执行的医嘱为长期医嘱。 二、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急诊及特殊情况随时开出),要求内容清楚、准确,每项医嘱层次分明,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医嘱不准涂改,如必须更改或撤消时,系长期医嘱应由医师签停止执行,系临时医嘱,应用红笔在医嘱上签“取消”字样,并在执行处签名。 三、开出、执行或停止医嘱,相关医师或护士,均应在医嘱单的签字栏内签上责任者的全名。 四、医师开出医嘱后,应立即在临时医嘱单上登记。 医嘱要按时执行。 如因医师未在医嘱单上登记或登记错误而不能按时执行医嘱的,由医师负责,护士因查对不严而不能按时执行医嘱,由护士负责。 五、除抢救服务对象或在手术中,医生不得下口头医嘱:若须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六、严禁对服务对象未进行诊查而随意开出医嘱,对此,护士应拒绝执行。 七、手术后要停止术前医嘱,重开医嘱,在术前医嘱后画一条红线,并在红线下方用红笔注明“术后医嘱”。 长期医嘱因开出、停止较多,应进行重整。 “重整医嘱”用红笔书写,并注明重整医嘱时间和重整者。 八、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进行临床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服务对象的紧急情况时,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查 对 制 度 一、开医嘱、处方和进行治疗时,应查对姓名、性别、床号。 二、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即:摆药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三、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标签、失效期、批号、质量,不符合要求者禁止使用。 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青霉素、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血清、盐酸普鲁卡因等药物前,必须按规定浓度和程序进行过敏试验,注射后严密观察反应;使用毒、麻药时要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松动、裂缝;使用多种药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五、输血前,须经二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必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六、手术前应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术前用药。 凡进行体腔内手术,必须在术前和缝合前清点所有纱布块、缝针和器械,严防遗留在体内。 七、使用器械包时,应查对姓名、消毒日期、消毒指示剂是否溶解;准备和收回器械包时,应查对品名、规格、数量、清洁度;消毒手术包时,应标明消毒日期。 八、检验、放射线、辅助诊断、理疗等科室,在检查治疗时应查对姓名、性别、年龄、部位、检验标本与报告单是否相符。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医师 服务站(所)每天应有值班医师,负责非门诊时间和节假日的门诊、急诊及住服务站(所)服务对象的医疗处置。 值班医师应 24小时在岗值班,不得擅自离岗,有特殊情况确须离开时,要有人代班。 值班医师所进行的医疗处置、住服务站人员情况变化等有关事项,应随时记录。 遇有疑难问题或重要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上级。 值班医师和主管医师在上下班交接时,应将危重服务对象、待产妇女的情况记人交接班薄,并进行床头交接班。 值班医师应在每日早会将住站(所)人员情况作重点交班,对重点服务对象进行床头交班。 二、值班护理人员 护理人员实行 24小时轮流值班,要及时、严格执行医嘱,对服务对象精心护理,了解并及时向值班医师报告服务对象及受术者的病情变化。 交接班时,应将危重、术后、待产和新住服务站的服务对象填入交接班册。 交接班时,交接班者应共同清查住站(所)人员总数,药品(毒、麻、抢救药品等)、医疗器械及病房物品应当面交清。 危重病人应进行床头交接。 药房、检验、放射线科技术人员、 B超执机人员,在非门诊时间,做到随叫随到。 早会时,由值班者重点报告住服务站(所)人员动态,受术者及服务对象病情变化,宣读值班报告。 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选择适当的在服务站或已出站(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危重、疑难病例必须适时进行病例讨论。 举行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事先必须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做好发言准备。 开会时由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站医师报告)。 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医疗文书内。 二、出站(院、所)病例讨论会 各临床科室应定期(每月 1一 2次)举行出站(院、所)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文书归档的最后审查。 出服务站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专业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站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出服务站病例讨论会对此间出服务站的文书依次进行审查。 内容包括: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出站诊断和处置结果是否正确,诊疗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借此吸取经验教训。 三、疑难病例讨论会疑难病例讨论由科室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讨论前应将有关检查结果备齐。 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 研究制定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及护理要求等。 讨论情况记入医疗文书。 五、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举行,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如已进行尸检的病例,待尸检病理报告发出后进行讨论,但不应迟于 2周。 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 讨论情况记入医疗文书。 抢 救 制 度 一、建立健全抢救组织,制定并熟悉常见急症(如各种手术意外)抢救预案,设卒专用抢救室。 必要时,可规定抢救中呼号,参加抢救人员在听到呼号应立即奔赴抢救室,参加抢救工作。 二、凡遇抢救,应先由在场职务最高的医师、护师等组织抢救工作,并立即报告服务站(所)长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抢救工作。 有困难应迅速请示上级医师或请求服务站外其他医疗机构支援,做好会诊记录。 三、在抢救工作中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各有关科室和人员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及查对制度,确保抢救准确无误。 按护理级别定时测量血压、脉搏、呼吸等,随时记录病情及处理经过,认真仔细地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抢救药品、器械须专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挪动和外借,用后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及时补充、维修更新,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五、凡经抢救的患者,应有详细的病案及抢救记录。 每次抢救过后,要组织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总结讨论,提高应急能力和抢救水平,改进服务质量。 计划生育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一、高危手术范围 年龄≤ 20岁或≥ 50岁。 半年内有终止妊娠或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或总计3次以上人工流产史。 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或长期服用甾体避孕药及带节育器妊娠。 生殖道畸形或合并盆腔肿物。 子宫位置高度倾屈或宫颈暴露困难。 既往妊娠有胎盘粘连出血史。 子宫穿孔史或阴道宫颈穿破史。 脊柱、下肢、骨盆病变截石位困难。 并发内科严重器质性疾病或出血性疾病。 宫角妊娠、宫颈妊娠、子宫峡部妊娠、胚胎着床于剖宫产瘢痕处。 1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1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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