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医院章程内容摘要: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以股份额记票。 董事必须持有医院规定的董事职务股,董事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四条 医院董事会成员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是医院的法定 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医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3)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制定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5)制定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 6)制定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7)拟订医院的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形式、解散的方案: ( 8)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9)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10)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审批 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 11)拟定医院股份制章程及修改方案; ( 12)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经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必须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若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董事事务,可由股东会重新选补,任命新董事继续履 行原董事职责,直到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任何决议都要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除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由股东决议事项外,董事会有权对其它一切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作出决定。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股份制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监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监事列席参加。 院长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 议 做成会议记录,记录应由出席董事、列席、监事和记录员签字。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本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 董事会决议必须有列席参加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签字,否则无效。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 2)组织拟订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3)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4)签署医院出资证明书和其它重要文件; (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 ( 6)组织拟定医院发展规划、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章 院长 第四十三条 院 长由董事会任免,可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兼任。 第四十四条 院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 1)负责医院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 2)组织制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 3)在董事会授权时可代表医院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处理重要业务; ( 4)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业务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表; ( 5) 向董事会提名任免医院副院级管理人员 ; ( 6) 任免、 调配 医院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监督和考核医院管理人员的 绩 效 ; ( 7)决定 本医院职工(不含副院长 级 )的 报酬和 奖惩; ( 8)提出聘用 专业高级人才和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 ( 9)签署医院日常行政、业务和财产文件;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是医院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长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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