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保密制度内容摘要:

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 技术 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 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非经总经理 或总经理指定人员 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决策人 ; 决策人 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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