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摘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二)执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执行董事长期不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执行董事应及时召开;如提议后三十日内不召开临时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职权,与定期股东会会议相同。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被聘任为公司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九)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二)聘请或者解除应当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三)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定劳务合同; (十四)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