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业务合作协议内容摘要:

6 日默认为 乙方 已收到),由 甲方安排对账时间,双方进行对帐。 双方采用以自然月为计费帐期进行结算,即计费结算帐期为每月的 1 日至月末,当月结算的费用发生期是上上上月 1 日零时至上上上月月末 24 时(不含 24时),甲方在正常计费出帐期结束后统计出乙方的应收增值业务费,以此为依据双方进行结算。 2) 双方按收益分配办法进行结算,乙方须先按双方认定的结算额在费用结算月 1 日前开据 并 寄出正式服务业发票 ,甲方在收到发票并经审验合格后支付相应款项。 3)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结算办法、结算周期等规定进行结算和支付。 六、 宣传推广 1. 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业务作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增值业务的一部分,在宣传上应遵从甲方的统一部署。 乙方在业务推广方面应与甲方实行友好合作、形式互补的原则,对外推广口径和推广进度应保持一致。 2. 乙方提供宣传内容,并对内容的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甲方有权利审查宣传内容。 合作协议 6 3. 乙方应在自己的网站醒目位置(点击率较高的位置)标有中国网通、北京吉芙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台业务的标识,并进行相 应链接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站 ()、北京吉芙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 - ) 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网站( )。 4. 甲方原则上不对乙方的具体业务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和树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品牌。 乙方对自己的业务内容进行推广时,推广内容经甲方认可,保证宣传口径的一致性,并在宣传资料中体现中国网通标识,及北京吉芙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称。 七、 客户服务 为保证客户 正常使用合作业务,甲乙双方应该建立长期、稳定、方便、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 1. 乙方应保证客户在使用业务前,充分知悉该业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服务的方式等。 因为乙方违反说明义务而导致客户欠费引发的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不适用第四条第 第 第 5 款的规定。 2. 用户收到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必须是用户主动定制的信息。 乙方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时必须保证信息内容的健康性、合法性,甲方有权利审查乙方的信息内容,并对乙方的提供的信息内容加强管理,具体管理方法详见 附件三, 但甲方并不由此承担信息内容合法性、健康性的责任。 3. 甲方负责处理 由于通信网络问题所引起的客户咨询和投诉。 4. 对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业务,甲方客服中心 11698800 负责客户咨询及投诉受理工作,对于客户有关信息内容和服务的问题甲方将转交乙方客服中心具体处理。 5. 乙方应设有 7*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并在网页或对外宣传中告知客户。 客户服务电话号码为: ,乙方变更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应提前 1 个月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的公示方式告知客户。 6. 乙方应设专人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并保证在客户投诉后三天内给予答复。 八、 合作终止条款 合作协议 7 1. 乙方不得向 无效用户提供 服务 ,如果乙方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向无效用户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于用户欠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合作关系。 2. 乙方有责任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律,不传播有损国家安全、利益的信息和反动、色情、迷信信息,不涉及与第三人的任何权益纠纷,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能使用甲方提供的端口向用户发送广告等其他无关信息。 若甲方收到关于以上信息内容的用户投诉或审查发现以上违法违规信息内容,乙方有责任在 2 小时内给与甲方客服部门初步回复 ,并在 1 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停止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当月应由甲方代收的 10%增值业务 费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解除本协议、终止合作关系。 3. 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附件一约定的范围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可接入用户提供内容和应用服务。 乙方 未经甲方审查确认擅自变更或增加内容和应用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合作关系。 4. 若甲方收到关于用户未定制申请服务而收到乙方发送的信息的投诉,甲方应将该投诉通知乙方,由乙方查明原因,若是乙方责任甲方将不收取该用户的费用,如已收取的应返还给用户,本协议第 四条第 第 第 5 款规定不适用于本条规定情况。 甲方有权根据当月客户投诉情节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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