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计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党内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监督谈话教育,要按照《党章》、《廉政准则》及相关条规处理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方针,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既要严肃纪律又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信访监督谈话,是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的重要途径,通过信访监督谈话教育,及时解决在信访中群众对党员干部反映的问题。 信访监督谈话教育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四条 信访监督谈话教育的范围: (一)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问题或不正之风问题; (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 (三 )群众举报反映强烈或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 (四)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五)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造成一定影响,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第五条 实行信访监督谈话教育,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处级干部进行信访监督谈话,由校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负责,对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信访监督谈话,由各部、处、院、系的正职负责,必要时可请纪监办同志参加。 第六条 实施信访监督个别谈话时,一般应有二人以上参加,采取与被举报人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时,要填 写信访监督谈话教育表,并做谈话记录。 第七条 实施信访监督谈话不得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不得将原信转给被举报人。 第八条 被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 如果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可以进行申辩。 需要时,本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实施信访监督谈话教育后,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被举报人说明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可予了结; (二)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举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应有整改和纠正的措施; (三) 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四)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做好办理案件的检查工作,努力提高反腐倡廉的工作水平,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本着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落实到位的精神,特制定该责任制。 第一章 责任内容 一 、院 纪委书记、主管监察 工作 的 院 领导对学校范围内案件检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纪委书记和主管监察 工作 的 院 领导是检查违纪违法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要针对学校实际情况 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案件检查工作的计划和实施。 贯彻和落实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案件检查工作的部署。 (二)定期听取案件检查进展情况的汇报,掌握案情,协调和指导大案、要案的检查工作。 (三)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适时的开展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 、 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的主要领导,对案件检查负重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案件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作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全面掌握查办案件的情况,参与查办重大、复杂案件,及时将重大、复杂的案件提交 院 纪委会、案件协调小组进行研究,对重大个案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领导交办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按要求时限办结、上报; (四)掌握和分析办案工作形势,及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作出安排; (五)检查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办案纪律的规定; (六)完成校党政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三 、 监察处、纪委办公室负责案件检查的领导,对案件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案件检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认真组织案件检查工作; (二)认真组织筛选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办理初查和立案案件; (三)按照有关的案件规定程序和权限,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四)指导、组织、 协调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审核调查组、报送的调查方案、主要证据、调查报告、结案报告等。 (五)监督、检查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办案纪律的规定。 (六)转到二级单位的案件要督促、检查、指导。 (七)根据上级精神,定期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八)完成校党政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四、 案件调查小组负 责人(主办)对查办的具体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一) 起草制定办案方案,经过处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组织调查取证,对所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并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定性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所承办的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且按一定的程序,将调查终结的案件移交审理。 (四)对所承办的初查件、立案案件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需要延长时间的,按照规定报批。 五、 案件的承办人,(助办)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 (一)协助案件主办调查 取证,对查办案件的事实和取证负责。 (二)谈话记录,要对所记录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三)对与案件有关材料、文件的管理,要防止丢失和泄密。 要对材料、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责任考核 一、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案件承办人执行该责任制的情况及完成初查件、立案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例入年终的工作总结。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主要领导和负责案件检查领导的考核,由上一级负责分管纪检监察的党委、行政的领导实行,考核期限为每年一次。 三、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干部考核、年度考 评等结合进行,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一 、根据以上责任制规定的内容,凡构成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追究其纪律责任。 二、 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件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廉结自律有关规定的; (二)收受贿赂或谋取个人私利的; (三)证据不实、栽脏陷害、制造冤假错案的; (四)责任心不强或收集虚假证据,为违纪者开脱责任的; (五)向被举报人及案件当事人,泄露与案件有关情况的; 三、案件一经批转二级单位办理,该二级单位对案件的检查就负有直接的责任。 (一)要认真负责查办,并且要写出文字的案件调查、核实、处理意见。 (二)要及时将案件查办的有关信息,向校纪检监察机构反馈。 (三)对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的,将对二级单位领导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 本责任制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五、 本责任制自 颁布之日起 实施。 关于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校内外公务活动中 收受礼品实行登 记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精神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相关的校内外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礼金和有价证券,不论种类、数额、价值大小,一律不得接受。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并不得留给受礼人。 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校内外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按下列办法登记、上交。 50 元以上,不满 200 元的,受礼人须到院纪委、监察处填写《礼品登记表》,礼品可留归本人。 200 元以上的,受礼人在填写《礼品登记表》后,同时将礼品上交院纪委、监察处。 上交礼品由学院统一处理。 、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并上交,不得留给受礼人。 三、按照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受礼人须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 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院纪委、监察处如实办理登记手续。 若不按期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除追缴礼品外,由所在部门党组织进行批 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若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在一个月内不上交的,无论数额多少,除追缴外,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制止、不退出或不上交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违纪责任。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党风 建设廉政 勤政特邀联络 监督员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 则 ,是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做好这项工作 ,制定本规定。 院 党委 和院行政 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的重要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 院 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院 各级领导班子 和成员 、党员特别是学校各级党 员 领导干部。 二、职责 、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班子是否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则办事,发现和检举一切损害党和学校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努力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建议和要求,向纪委及时反映。 并且负责反馈学校及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和整顿情况,起到桥梁作用,协助学 校做群众思想工作,促进党群关系,增强团结。 ,协助组织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并向党委、纪委推荐予以表扬或表彰。 、执纪执法等情况的意见建议,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根据需要参加院纪委和监察处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案件调查。 三、权利 、违纪、违法行为、不廉洁问题实事求是地向纪委反映,纪委应给予保护和支持。 院 纪委委托有权了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并积极协助组织调查核实。 、建议得不 到答复时,有权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可以参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座谈、理论研讨、案件分析等有关会议。 ,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学 院 给予保护和支持。 对打击报复党风建设廉政勤政特邀联络监督员的个人或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院 的重大工作事项有知情权,根据需要,可列席学 院 召开的中层干部会议及有关毕业生分配、招生、分房、评定职称、人事改革、财 务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工作制度。 每学年纪委至少组织监督员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思想、政策研讨等一到二次。 平时如有需要,随时召集。 每学期末由纪委将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如实向 有关 级领导进行通报,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我检查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参考;对反映领导分管部门的问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分别落实。 平时如有重要情况,随时向有关领导进行通报。 纪委负责将 院 党委和行政领导解决问题的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反馈给监督员,做到监督员反映意见解决的情况有结果,有交待。 监督员将了解的情况与群众的意见,随时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纪委反映汇报。 纪委定期以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等形式,直接听取监督员的意见。 五、产生与条件 由 学 院 党委 、行政共同 聘任。 由 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关心学校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群众威信的教职员工 担任。 ,由纪委、监察处审核,报学 院 党委 、行政 批准,颁发证书并公布于众。 党委责成纪委对监督员一年一考评,对取得显著工作成绩的党风建设廉政勤政特邀联络监督员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党风建设廉政勤政特邀联络监督员予以解聘 、调换。 六、附则。 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加强学院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立学院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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