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缆线路篇内容摘要:

架上;桥架上每隔 2 米处; ,在电缆首末两端及转弯、电缆接头的两端处;当对电缆间距有 要求时,每隔 5- 10 米处; 1. 单芯电缆的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交流系统的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分相铅套电缆的固定夹具不应构成的闭合磁路。 三、裸铅 (铝 )套电缆的固定处,在固定外处应加绝缘衬垫。 第 条 沿电气化铁路或有电气化铁路通过的桥梁上明敷电缆的金属护层或电缆金属管道,应沿其全长与金属支架或桥梁的金属构件绝缘。 第 条 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盘 (柜 )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 第 条 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电缆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节 生产厂房内及隧道、沟道内的电缆敷设 第 条 电缆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不应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二、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控制电缆应顺序分层配置,一般情况宜由上而下配置;但在含有 35KV 以上高压电缆引入柜盘时,为满足弯曲半径要求,可由下而上配置。 第 条 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其相互间的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5. 2. 3 条 电缆在支架上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控制电缆在普通支架上,不宜超过 1 层;桥架上不宜 超过 3 层。 二、交流三芯电力电缆,在普通支吊架上不宜超过 1 层;桥架上不宜超过 2 层。 三、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应布置在同侧支架上。 当按紧贴的正三角形排列时,应每隔 1 米用绑带扎牢。 第 条 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应不小于 1 米;交叉时不应小于 米。 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 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第 条 明敷在室内及电缆沟、隧道、竖井内带有麻护层的 电缆,应剥除麻护层,并对其铠装加以防腐。 第 条 电缆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杂物,盖好盖板,必要时,尚应将盖板缝隙密封。 第三节 管道内电缆的敷设 第 条 在下列地点,电缆应有一定机械强度的保护管或加装保护罩: 一、电缆进入建筑物、隧道、穿过楼板及墙壁处; 二、从沟道引至电杆、设备、墙外表面或屋内行人容易接近处,距地面高度 2米以下的一段; 三、其他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保护管埋入非混凝土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 100 毫米,伸出建筑物散水坡的长度不应小于 250 毫米。 保护罩根部不应高于地面。 第 条 管道内部应无积水,且无杂物堵塞。 穿电缆时,不得损伤护层,可采用无腐蚀性的润滑剂(粉)。 第 条 电缆排管在敷设电缆时,应进行疏通,清除杂物。 第 5. 3. 4 条 穿入管中电缆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 第四节 直埋电缆的敷设 第 条 在电缆线路路径上有可能使电缆受到机械性损伤、化学作用、地下电流、振动、热影响、腐植物质、虫鼠等危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 条 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米,穿越农田时不应 小于 1 米; 66 千伏及以上的电缆不应小于 1 米;只有在引入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交叉及绕过地下建筑物处。 可埋设浅些,但应采取保护措施; 二、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受到损坏的措施。 第 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的规定。 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 特殊发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电力电缆间及其与控制间或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当电缆穿管或用隔板隔开时,平行净距可降低为 0. 1m。 二、电力电缆间、控制电缆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在交叉点前后 1m 范围内,当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时其交叉净距可降为 0. 25m。 三、电缆与热管道(沟)、油管道(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热力设备或其它管道(沟)之间,虽净距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 1m 范围骨,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净距可减为。 四、电缆与热管道(沟)及热力设备平行、交叉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电缆周围土壤的温升不超过 10℃。 五、当直流电缆与 电气化铁路路轨平行、交叉其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电伦腐蚀措施。 表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允许净距 项目 最小净距 平行 交叉 电力电缆间及其与控制电缆间 10kV 及以下 10kV 以上 控制电缆间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热管道(管沟)及热力设备 油管道(管沟)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 其它管道(管沟) 铁路路轨 电气化铁路路轨 交流 直流 公路 城市街道路面 杆基础(边线) 建筑物基础(边线) 排水沟 注: ① 电缆与公路平行的净距,当情况特殊时可酌减; ② 当电缆穿管或者其他管道有防护设施时,表中净距应从管壁或防护设施的外壁算起。 第 条 电缆与铁路、公路、城市街道、厂区道路交叉时,应敷设于坚固的保护管或隧道内。 电缆管的两端宜伸出道路路基两边各 2 米;伸出排水沟 米;在城市街道应伸出车道路面。 第 条 直埋电缆的上、下须铺以不小于 100 毫米厚的软土或沙层,并加盖保护板,其覆盖宽度应超 过电缆两侧各 50 毫米,也可用砖块代替混凝土盖板。 软土或沙子中不应有石块或其他硬质杂物。 第 条 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 50~ 100m 处、电缆接庆处、转变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第 条 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第五节 水底电缆的敷设 第 条 水底电缆应是整根的。 当整电缆超过制造厂的制造能力时,可采用软接头连接。 第 条 通过河流的电缆,应敷设于河底坚固及河岸很少受到冲损的地方。 在码头、锚地、港湾、渡口及有停泊处敷设电缆 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当条件允许时,应深埋敷设。 第 条 水底的电缆,必须平放水底,不得悬空。 当条件允许时,宜埋入河床 (海底 ) 米以下。 第 条 水底电缆平行敷设时的间距不宜小于最高水位水深的 2 倍;当埋入河床 (海底 )以下时,其间距按埋设方式或埋设机的工作活动能力确定。 第 条 水底电缆引到岸上的部分应穿管或加盖保护板等保护措施,其保护范围,下端应为最低水位时船只搁浅及撑篙达不到之处,上端高于最高洪水位。 在保护范围的下端,电缆应固定。 第 条 电缆线路与小河或小溪交叉时 ,应穿管或埋在河床下足够深处。 第 条 在岸边水底电缆与陆上电缆连接的接头,应装有锚定位置。 第 条 水底电缆的敷设方法、敷设船只的选择和施工组织的设计,应按电缆的敷设长度、重量、水深、流速和河床地形等因素确定。 第 条 水底电缆的敷设,当全线采用盘装电缆时,根据水域条件,电缆盘可入在岸上或船上。 敷设时可用浮筒浮托,严禁使电缆在水底拖拉。 第 条 水底电缆不能盘装时,应采用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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