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内容摘要:

0 250 200 250 80 50 300 300 250 250 80 第 条 采用拉柱杆拉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桩杆埋设深度,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坠线的,不应小于拉线柱长的 1/6; 2.采用无坠线的,应按其受力情况确定。 二、拉线柱应向张力反方向倾斜 10~ 20 度; 三、坠线与拉线柱夹角不应小 于 30 度; 四、坠线上端固定点的位置距拉线柱顶端应为0 .25米; 五、坠线采用镀锌铁线绑扎固定时,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表 的规定。 第 5. 0. 4 条 当一基电杆上装设多条拉线时,各条拉线的受力应一致。 第 条 采用镀锌铁线合股组成的拉线,其股数不应少于三股,镀锌铁线的单股直径不应小于 毫米,绞合应均匀、受力相等,不应出现抽筋现象。 第 5. 0. 6 条 合股组成镀锌铁线拉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 毫米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为: 五股及以下者,上端: 200 毫米;中端有绝缘子的两端 : 200 毫米;下缠 150 毫米,花缠 250 毫米,上缠 L100 毫米。 9 当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拉线采用自身缠绕固定时,缠绕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3 股线不应小于 80 毫米, 5 股线不应小于 150 毫米。 第 条 混凝土电杆的拉线当装设绝缘子时,在断拉线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 米。 第 条 顶(撑)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 0. 5 米,且设有防沉措施。 二、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177。 5 度。 三、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 第 条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对 已展放的导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等现象。 第 条 导线在一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应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 0 号砂纸磨光,可不作补修: 一、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 1/ 2。 二、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5%,且强度损失小于 4%。 三、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 4%。 注: 1. “ 同一处 ” 损伤截面是指该损坏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外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2.当单股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 1/ 2 时按断股论。 四、金钩破股已形成无 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 6. 0. 3 条 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 6. 0. 3 的规定。 表 6. 0. 3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导线类别 损 伤 情 况 处理方法 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签署程度已超过第 条规定 ,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时 以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理 铝合金绞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 5%, 以补修管 10 线 但不超过 17%时 补修 钢芯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超过第 条规定 ,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 的5%时 ,且截面积 损伤又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 7%时 以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理 钢芯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5%但不足 17%时 ,且截面积 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 25%时 以补修管补修 二、当采用缠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应选与导线 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 2 毫米; 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 100 毫米; 三、当采用补修预绞丝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 3 个节距,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预绞丝中的预定; 3.补修预绞丝的中心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四、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导线的范围应于管内各 20 毫米处; 3.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流程》(试行)的规定。 第 6. 0. 4 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发情况之一者,应 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直线续管连接: 一、损失强度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 6. 0. 3 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 11 二、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范第 6. 0. 3 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 三、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 四、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 1. 5 倍而又无法修复。 五、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 6. 0. 5 条 作为避雷线的钢绞线、其损伤处理标准,应符合表 6. 0. 5 的规定。 表 6. 0. 5 钢绞线损伤处理标准 钢绞线股数 以镀锌铁丝缠绕 以补修管补修 铝断重按 7 不允许 断 1 股 断 2 股 19 断 1 股 断 2 股 断 3 股 第 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 6. 0. 7 条 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不小于 95%。 二、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 90%。 第 条 导线与连接管连接前应清除导线表面和连接管内壁的污垢,清除长度应为连接部分的 2 倍。 连接部位铝质接触面,应涂一层电力复合脂,用细钢丝刷清除表 面氧化膜,保留涂料,进行压接。 第 条 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二、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 的规定; 三、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按图 进行。 四、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 20 毫米,导线端头绑线应保留; 五、压接后的接续管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的 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 12 六、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七、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等现象; 八、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电力复合 脂。 九、压后尺寸的允许误差,铝绞线钳接管为 177。 1 . 0 毫米;钢芯铝绞线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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