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试卷(2)内容摘要: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试卷(2) 超教育考公资源助考网:762741164 旺旺:天天转哟 满分 100 分时限 150 分钟一、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读资料 40 分钟,作答 110 分钟。 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政保证金”制度,将在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率先进行试点。 据记者昨天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杭州市下城区已将有关方案送交杭州市纪委最后核审,如果不出意外,将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朱钟毅,杭州市下城区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是此项制度的主要制订者之一。 谈起即将实施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朱钟毅这样向记者作了介绍,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来确定,并不固定。 为了形象说明这项原本复杂的制度,朱钟毅举例说,比如一个 22 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按照规定,他要每年缴纳保证金 500 元,初定他的贴补系数为 果表现优秀,这个系数会逐步提高,可能会调到 至达到 1),那么单位每年贴补的数额就为 150 元左右(包括利息)。 而按照正常的公务员升迁,一个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处长这个职级上退休,初步测算,可一次性拿到近 30 万元。 “官员清正廉洁,廉政保证金将全额奉还。 但是如果官员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将扣减廉政保证金。 ”朱钟毅介绍说,“处分不同,扣减程度也不同。 被警告的干部将给予扣除被处分时止以前累积保证金总额的 20%,严重警告的扣除 40%,撤职的扣除 60%,开除的扣除 100%。 ”据记者了解,宁波慈溪市也正在探索类似的做法,不过其称呼为“廉政公积金”,全部由财政支出,公务员个人不负担费用。 2.“对于这项制度,我们在持稳妥态度的同时,更侧重于鼓励。 ”不管是省纪委秘书长唐一军,还是省纪委研究室副主任叶怀贯,都不同程度地表示,类似此种通过经济手段遏制官员腐败的探索,是有益的尝试。 据悉,此前,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在全国省一级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建立思想教育、权力制约、监督管理、法纪约束、廉政激励和测评预警等六大机制。 而推行公务廉政保证金制度,与此精神显然一致。 推行公务廉政金制度,是从制度上防止和反对腐败的有益实践,“但要实行这一制度,需要雄厚财力的支撑。 就浙江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要在全省上下一下子全面推行,尚有难度。 但我们将在反腐倡廉实践中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进。 ”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致力于“解决制度问题”是十分正确的,也是发达国家廉政建设搞得较好的一条重要经验,其中对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设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就是一种好办法。 黄传平表示,目前可按类似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提取一部分薪水,财政也可适当补助,为公务员在职期间建立一笔廉政基金,逐年积累,在其“安全”退休后,奖励给本人,否则予以没收充公,以鼓励大家奉公守法,杜绝公务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搞腐败。 中国民主建国会浙江省委会委员、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徐剑锋研究员认为,现在政府权力过大,对经济干预过多,容易造成利益的牵扯,或者导致暗箱操作,权力期权化。 在这样的超教育考公资源助考网:762741164 旺旺:天天转哟 背景下,一些相应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廉政保证金制度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手段,而不能作为遏制干部腐败的一个主要手段。 “要尽可能地杜绝腐败,还是要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为目标,以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招投标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为载体等方面做文章,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50 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50 字的篇幅,提出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 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00 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 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1.【答案提示】近日,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将在制度防腐上推出“廉政保证金”这一廉政激励措施。 此举得到了省纪委的大力支持,并表示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一举措后,在全省加以推广。 有专家认为,这一举措对于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着重要意义。 2.【答案提示】取民众对这一制度的理解。 这一举措的成效进行评价。 政金”管理和保障机制。 订法规,规范这一制度。 3.【答案提示】质疑公务员廉政金的合法性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湖南、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政府正在尝试推行廉政金制度,希望以此约束公务员队伍。 有的地方在银行设立廉政金专户,由个人和集体两部分组成,个人部分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 5提取交纳,集体部分则从单位行政经费结余中列支,数额相当于个人交纳的 2 倍。 有的机关将勤政廉政保证金直接和公务员的工作业绩挂钩,一年发放一次,或者是公务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廉政金。 若发生违纪腐败行为,则按程度扣除廉政金,而且违纪者不能享受当年集体部分的廉政金。 用个人的收入和单位的经费设立保证金,以此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其用心是良苦的,出发点或目的也是好的。 更重要的是,这种将经济利益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的做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腐倡廉的一种新的有益探索,其方向值得肯定。 但是,方向正确并不等于这种具体方法就是正确的,更不等于它与现行法律制度和财政制度就吻合。 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的做法,缺乏法律根据。 我们知道,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工作的报酬,是合法收入,是私人财产。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剥夺包括公务员在内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这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起码准则。 虽然,廉政金的做法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收入财产,但是它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按照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超教育考公资源助考网:762741164 旺旺:天天转哟 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 法治国家的精神就是:如果谁要限制或剥夺个人的合法财产,必须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对个人财产进行剥夺、限制,尽管可能是出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仍然属于违反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也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利。 将单位的行政经费作为廉政金的一部分,这种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用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来为公务员个人行为作保证(金),在法律上是荒唐的。 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用别人(如单位)的财产经费来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起不到真正的保证作用。 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已经将单位的行政经费这笔公款变成了个人财产,再用这笔已经属于个人的财产来作保证。 而机关的行政经费,是用作机关正常工作和运转的经费,是公款。 将这部分用作办公费用的经费以廉政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提高公务员工资或收入的行为,公款变成了私款,违反了现行的财政纪律和财经制度。 这是一种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涨工资”,而且是将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拿来涨的工资。 应该说,这种做法无论是在依据上还是在经费来源上都违反了财经制度。 按照各地廉政金的做法,廉政金的大部分还是来源于单位的经费,这就有一个廉政金性质的问题:究竟廉政金是处罚性质的还是奖励性质的。 如果说个人违反了廉政制度,该廉政金就要被扣除掉,那么同样道理,如果没有违反廉政制度,个人就要获得这笔收入,这与其说是处罚还不如说是奖励。 在一个单位,一般情况下多数人都不会违反廉政制度,这也就意味着,多数人最终是要获得这笔奖励性质的收入的。 问题在于:公务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保持廉政勤政应当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最起码的要求。 现在,连这种最低限度的要求都要奖励,这是否已经背离了奖励初衷。 这究竟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倒退,实在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当然,将经济利益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的做法,其方向还是应当肯定的。 其实,在现行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框架内,我们完全可以进行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尝试。 例如,在制定公务员法方面,是否可以把退休金的数额比例与公务员在职期间的廉政记录结合起来。 现行的退休金数额,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和职位来确定的,除这两个因素外,可以考虑增加廉政表现因素。 当然,违反廉政制度的,也可以相应扣减其退休金数额。 公务员涨工资的时候,考核因素中当然也应当包括廉政方面的表现、记录,等等。 这些做法,最终都应当通过立法来确定,使得我们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和手段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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