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 (三) 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 /服务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 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第 7 页 第五章 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处理的方法 第十一条 每年以公司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6%作为确定是否授予股权激励 基金的考核基准指标。 凡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低于 6%(不含 6%)的,不得提取股权激励基金。 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即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6%),按照公司该年度净利润的 5%核算和提取股权激励基金,在超额完成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即净资产收益率超过 6%),激励基金计提的比例和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的比例同步提高。 第十二条 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 如果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6%的情况下调整后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 5%,则须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 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三条 激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激励基金总数核算公式为: RXF  其中 F :本年度为实施股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 X : 本年度净利润; R : 本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公平合理地分配激励基金。 第十六条 个人绩效评估由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章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单个激 励岗位分配金额不得高于当年激励基金总量的 25%。 第十八条 激励对象实得激励基金数: FAT=Fi (1T) 其中 FAT : 激励对象税后所得的激励基金; iF :第 i个激励对象所分配的激励基金; T: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 8 页 第六章 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原则: (一) 体现本公司的愿景、宗旨与战略目标; (二) 将公司发展目标和个人发展目标紧密的结合起来; (三) 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 (四) 公正、公平、合理地评估组织和个人绩效。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周期: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考核内容,包括 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其中工作业绩是重点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与该岗位的工作性质密切相关,通常包括财务类指标,如净利润、投资回报率等;经营类指标,如市场份额,新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重等;管理类指标,如流程规范性、员工满意度等;技术类指标,如技术先进性、新品研发进度等。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末,根据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个人绩效评估,其结果作为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基金分配的一个依据。 第 9 页 第七章 激励基金的管理方法 第一节 激励基金的授予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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