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内容摘要:

第十八条 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第十九条 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 1500m 的掘进巷道。 第二十一条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二十二条 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 第二十三条 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方案不合理。 第二十四条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配备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五条 综采(放)工作面投产前未进行“一通三防”验收。 (二)防治水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第二十四条 在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组)下回采未超前探放水的;在煤层底板 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上回采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第四系含水层下留设防水(砂)煤柱最小的试采工作面;地表水体下试采工作面。 5 第二十六条 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未按规定设计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 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未执行探放水措施。 (三)顶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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